山东大学文件
山大学字〔2014〕9号
山东大学关于引导和鼓励毕业生
面向西部、基层和国家重点行业就业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中发[2004]16号、中办发[2005]18号以及国发〔2011〕16号、国办发[2013]35号等文件精神,鼓励毕业生服务祖国建设需要,到西部地区、基层和重点行业就业,结合我校具体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西部、基层和国家重点行业就业的重要意义。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西部、基层以及重点行业就业,有利于青年学子的健康成长,有利于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有利于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也有利于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着眼于人才强国战略实施和国家重点行业发展要求,着眼于西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眼于我校毕业生就业区域合理分布,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基础上,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实际,创新举措,切实做好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基层和国家重点行业就业工作,进一步优化我校毕业生就业结构,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
二、加强指导,创造条件,引导和支持毕业生赴西部、基层和重点行业就业。广大基层特别是西部地区、艰苦行业以及广大农村还存在人才匮乏的状况,重点行业还需要高层次人才的支撑。学生工作部门要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地把个人理想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紧密结合起来。学生就业部门要全面宣传党和政府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大力宣传基层就业成才的先进典型,营造良好氛围,引导广大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积极到西部、基层和重点行业就业;要积极做好就业信息服务工作,整合利用校友等资源,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拓宽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就业的渠道。各学院(培养单位)要通过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帮助学生深入了解国情、了解社会,正确认识就业形势,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引导部分毕业生到基层锻炼成才,到西部、基层、国家重点行业建功立业,在奉献与创造中谱写壮丽的青春。
三、加大对毕业生面向西部、基层和重点行业就业的奖励力度。设立专项就业奖励基金,制定鼓励毕业生面向西部、基层和国家重点行业就业的鼓励措施和奖励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一)奖励范围
1.赴西部基层地区(包括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各地;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甘肃省、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非省会城市;重庆市城区以外)就业的毕业生。
2.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部分项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应征入伍”等国家项目赴基层工作的毕业生。
3.赴航天、航空、兵器、船舶、核工业等国家重点行业和领域的艰苦地区科研一线工作的毕业生。
(二)奖励政策
1.参加国家项目就业,完成签约服务期并考核合格,在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报考山东大学的毕业生,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大学生村官”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的初试总分加1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非西部地区生源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就业或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毕业生,工作满3年后,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其偿还;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若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款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3.对自愿到西部、基层和国家重点行业就业的毕业生进行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
上述毕业生除享受我校奖励政策外,同时适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四、表彰奖励采取申报评审制。毕业生离校前,经个人申报、各学院(培养单位)推荐、学校审核评议,确定表彰奖励人员资格。
五、加强对毕业生面向西部、基层和重点行业就业工作的组织管理。要教育受表彰的毕业生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诚信意识,认真履行就业协议。因特殊情况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离开服务单位的毕业生,应自觉返还表彰奖励,不再享受其它优惠政策。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和基层就业的意见》(山大学字〔2006〕87号)同时废止。本意见由山东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山 东 大 学
201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