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文件
山大学字〔2014〕8号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山东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 东 大 学
2014年5月16日
山东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发挥先进典型的激励作用,鼓励和引导广大学生提升素质,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一)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在各学院(培养单位)党委的领导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按照学校要求和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组织实施。
(二)优秀毕业生的荣誉称号分为校级和省级,其中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0%,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省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评选产生。
(三)优秀毕业生在我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中评选产生。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突出,在历年思想品德评定和综合测评中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现象。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为师生服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身心健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
(五)在校期间获得过校级以上(含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称号,或有突出的获奖成果、优秀论文,或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三、评选程序
(一)学院(培养单位)成立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评选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毕业年级辅导员以及毕业生代表组成。
(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应在个人总结和班级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评选结束后,学院(培养单位)应将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三)公示结束后,学院(培养单位)将评选结果及申报材料报学生就业与发展指导服务中心。
(四)学生就业与发展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将各学院(培养单位)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结果提交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学校予以表彰;申报山东省优秀毕业生的,由学校报山东省人社厅审批并表彰。
(五)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获奖学生的《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四、有关要求
被评为优秀毕业生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弄虚作假,在就业过程中对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在毕业离校前因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就业与发展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