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文件
山大学字〔2014〕10号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学生就业管理工作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山东大学学生就业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 东 大 学
2014年5月21日
山东大学学生就业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就业工作,实现就业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为毕业生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山东省毕业生就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就业管理工作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工作理念,通过对就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条 学生就业与发展指导服务中心是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毕业生生源的信息采集上报,就业推荐材料、就业协议书的发放与审核,就业协议的签订与管理,就业方案的编制与上报,就业报到证的审核与发放,毕业生的派遣及档案转递,毕业生离校后就业遗留问题的处理等。
第三条 学校学生就业工作实行校、院(培养单位)两级管理。
二 就业政策
第四条 依据国家方针政策,学校就业工作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国防、军队、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等重点行业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西部就业,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到村任职”、“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就业,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鼓励及相关优惠政策,按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详见中办发[2005]18号、国人部发[2006]16号、国办发[2007]26号、鲁办发[2006]14号等文件精神)。
第五条 按照山东省就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一般于每年的6月中下旬上报本年度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并于6月底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进行毕业生离校派遣工作。
第六条 上报就业派遣方案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派回生源所在地;若两年之内落实就业单位,仍可正常办理派遣手续。
第七条 委托、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为具体单位委托或定向培养的毕业生直接派遣至合同单位;为山东省政府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落实单位的直接派遣至签约单位,未落实单位的派遣至生源所在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生源地为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如选择在内地就业,根据相关规定,可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学校不负责派遣。
第九条 被免试保送并已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毕业生,原则上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确因特殊原因放弃升学的,须报经所在学院(培养单位)同意,并经录取单位研究生培养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派遣手续。
第十条 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年度就业派遣方案上报后,放弃升学申请就业的,持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录取单位研究生培养部门出具的取消学籍证明(9月1日前办理的,不需出具此证明),于12月底前办理派遣手续。
第十一条 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签订就业协议的结业生,学校予以派遣,但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若用人单位因其结业不再同意接收,学校将其派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二条 肄业生不具备就业派遣资格,学校不负责为其办理有关派遣手续。
第十三条 毕业前经体检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应回家休养,相关事宜按有关规定处理。一年内病愈并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合格者,按下一届毕业生对待;满一年仍未病愈或病愈后无用人单位接收者,将其户口、档案等关系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自谋职业。用人单位如需对毕业生进行单独体检,应安排在签约之前,否则,以学校体检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 毕业生到单位报到上岗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单位按在职人员病休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毕业生退回学校。
三 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用于择业的正式推荐材料,填写要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经组织审核,加盖学院(培养单位)公章和学生就业与发展指导服务中心就业鉴证章后方可有效。
第十六条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时使用的正式文本,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否则,其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就业协议书。因故丢失或损毁而需要补发的,由本人向所在学院(培养单位)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予以补发。
第十八条 毕业生须登陆“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进行注册,办理有关签约、解约、派遣、改派等手续。
第十九条 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尽快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双方若有其他约定,应在协议书内注明或附加补充协议。签约双方应信守承诺,自觉维护就业协议的严肃性。
第二十条 为维护学校的声誉及签约双方利益,协议一经生效,原则上不允许违约。毕业生确因特殊原因提出违约的,须在取得用人单位的书面解约函,报所在学院(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重新签约手续。
第二十一条 报考研究生或有意向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若与单位达成了就业意向,签约前应将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并在协议书中注明。否则,毕业生因考取研究生或出国留学而发生违约行为的,其本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年度毕业生就业方案上报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毕业生派遣工作。毕业生领取就业报到证后,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并按用人单位要求按时报到。
第二十三条对延期毕业的学生,学校根据学籍管理部门提供的延期毕业生名单,暂缓发放就业报到证。在上报下一届毕业生生源前,通过考试准予毕业的,持毕业证领取就业报到证;未能准予毕业的,随下一届毕业生派遣。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不慎遗失报到证的,须在遗失地县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持遗失声明、报到通知书及学生就业与发展指导服务中心开具的证明,到山东省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补办手续。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报到后,要主动到单位档案接收部门查询档案接收情况,如有问题要及时与学院(培养单位)联系。若因单位原因遗失毕业生档案,须由单位出具证明,持报到证和毕业证到学校补办有关材料。
四 毕业生签约解约程序
第二十六条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1.毕业生须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注册并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情况。
2.经双向选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与山东省用人单位签约的,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进行;与山东省外用人单位签约的,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3.毕业生在山东省内就业的,网上签约后,经所在学院(培养单位)审核后入库备案;在山东省外就业的,须向所在学院(培养单位)备案,领取《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就业协议后,在网上录入协议相关信息,经所在学院(培养单位)审核后入库备案。
4.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后,须由单位主管部门进行鉴证审核。在山东省内地市及以下单位就业的,由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在山东省省直及中央驻鲁单位就业的,由山东省人社厅进行鉴证;到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等地就业的,须有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函件。
5.在山东省内就业的毕业生,签约后应及时将协议书报所在学院(培养单位)存档;在山东省外就业的毕业生,签约后应及时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录入就业协议相关信息,然后报所在学院(培养单位)存档。
6.学校依据毕业生所签协议,编制年度就业派遣方案。
第二十七条毕业生的改派
毕业生报到后,因特殊情况解约,需办理改派手续的,自毕业派遣之日起一年内,按下列程序办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跨部委、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须在8月15日以后,持原单位退函、报到证和新签订的协议书,到山东省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在山东省范围内调整,由地市级单位改派到省直或中央驻鲁单位以及省直单位之间改派的,由山东省人社厅办理改派手续;地市之间单位调整的,由单位所在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毕业生改派手续由毕业生本人或新接收单位办理。
五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择业过程中,毕业生应遵纪守法。参加校园内外的招聘活动时,要自觉保持个人良好形象,维护学校声誉。毕业生因违法、违规等行为造成纠纷或需承担法律责任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签约后,以谎报协议书丢失或其他非正当理由重新获取协议书而再次签约的,一经发现,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法规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与上级主管部门新出台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中所指毕业生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博士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和本科毕业生。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山大学字〔2008〕90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学生就业与发展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